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law-credit.com/bbs/index.asp)
--  法治新闻  (http://law-credit.com/bbs/list.asp?boardid=27)
----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集中力量办“审务”  (http://law-credit.com/bbs/dispbbs.asp?boardid=27&id=2497)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9-7 13:06:40
--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集中力量办“审务”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集中力量办“审务”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09时33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  赵刚    
 
访谈对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池强

  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池强表示,北京法院经过调研发现,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是由案多人少造成的,但是单纯地增加人手无法从根本上破解这个难题。有鉴于此,他们推出了审判事务管理集中、规模化办理模式,让服务更加周到,流程更加规范,管理更加完善。

  结束这次采访,对审判事务集中办理模式,记者想到了过去一句广为人知的话:“集中力量办大事”,移用过来十分贴切,不妨叫作“集中力量办‘审务’”。

正视群众反映的困难

  法周刊:据我们了解,北京法院推行审判事务管理的初衷,是在调研中发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

  池强:确实如此,北京法院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采用走访、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总结后发现,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有:一是诉讼不够便利,诉讼服务尚待完善。缺少专人接待和进行诉讼引导,找法官困难,无人代收诉讼材料;二是当事人查询案件较为困难,诉讼程序不够透明。案件的承办法官、审理进程、评估、鉴定的程序和进程、上诉案件移转进程等,当事人都很难查询;三是案件审理时间、评估、鉴定用时、上诉案件诉移转用时间较长,审判效率有待提高。

  法周刊:对这些问题,你们有一个什么样的认识?

  池强:通过分析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客观原因在于北京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深化,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倍增,新型案件也不断出现,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加深,这使得审判人员难以兼顾案件实体审判性工作和日常的事务性工作。

  很多审判人员的绝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庭审、撰写裁判文书等审理性工作方面,在一些案件数量比较多的法院,审判人员一天开数个庭、加班工作已经成为工作常态。在这种情况下,除正常的庭审、谈话外,当事人如果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提交诉讼材料、提交执行线索等,找法官比较困难;而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事务性工作方面的服务也因时间问题而难以高质高效。

单纯增加人手不是办法

  法周刊:既然人手不足,为什么不通过增加人手的办法解决?

  池强:一个考虑是目前中国的公务员队伍数量已经十分庞大,法院系统要增加编制的难度很大,另外,单纯增加人手的方式也不是解决矛盾最好的办法,根本方法还是要对现有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法周刊:于是,你们就想到了推行审判事务管理工作。

  池强:是的,在北京法院现有人员和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将审理性工作与事务性工作分离,把审判事务性工作由分散处理变为集中管理,由一个专门机构集中处理审判事务性工作,通过提高专业化水平来提高事务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分权制衡来加强监督和管理,解决管理中的漏洞。

集中办理优势很大

  法周刊:与传统工作模式相比,将审判事务性工作集中办理具有什么优势?

  池强:一是变分散为集中,提升审判事务性工作专业化水平。将分散于法官、书记员和各部门的审判事务性工作集中于一个部门办理,通过制度规范确保工作程序统一、工作标准统一,从而提升审判事务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质的司法服务;

  二是变零散为规模,提高审判事务性工作效率。将零散的审判事务性工作集中办理,实现了处理的规模化、批量化,随着工作人员熟练度的提高,事务性工作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是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传统模式下,多数时候只能在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进行被动管理,而将审理性工作与事务性工作分离,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可以加强部门之间的制约和监督,起到分权制约和分段管理的作用,通过运用技术手段,填补工作中的空白和漏洞,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改革体现北京特色

  法周刊: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推进司法便民服务,并改进审判管理工作,作为北京的法院院长,你如何评价北京在审判事务管理方面的探索?

  池强:王胜俊院长强调,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要通过强化和创新管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北京法院系统在贯彻这一精神的过程中,结合辖区特点,推出“审判事务管理”模式,应当说是别具特色。它把司法为民和审判管理二者相结合,通过成立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一个机构既对外协调服务又对内沟通管理,有效地把民意与司法专业性相统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际工作成绩。而且,这个模式还能为司法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一定的机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