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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通知  (http://law-credit.com/bbs/dispbbs.asp?boardid=45&id=3451)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0-24 9:31:08
--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通知

闽财购〔200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的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招标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人大财经委、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
      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各设区市财政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 FJ_371.doc 查看
附件 FJ_372.doc 查看
附件 FJ_373.doc 查看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0-24 9:34:30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闽财购[2008]11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1、公开招标失败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将下载的公开招标公告及流(废)标公告原件、原公开招标计划批复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送省财政厅,据此获得公开招标网上操作流程序号。
2、采购人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除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提供材料外,同时须提交下载的流(废)标公告。
3、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经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评标主持人必须对评委的评分细项、分数统计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并在相关统计表上签字,复核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提醒评委,并告知现场监标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方式(平台)供评委进行评分及统计汇总。
4、所有评委须对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个别评委对评标结果持不同意见的,评委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附注说明。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
6、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确实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方可依法组织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的证据材料就质疑的内容作出具体的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所做出的答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质疑答复有关规定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8、采购人在确认评标结果时或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仅能对质疑的问题依法进行复核,不得重新评标,复核情况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本通知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综合监察室、各设区市财政局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0-24 9:37:20
--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闽财购[2008]10号  


 
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密码管理局、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保密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规定>的通知》,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问题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经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款,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具体分值。

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条款,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加分或价格扣除内容及幅度,按福建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实行优先采购;

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的品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

对属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首购产品,采购人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首购;

对属于需通过订购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核准。未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报请审核的采购项目,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使用外币报价等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的条款。

(三)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时,应当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在目录产品范围内,采用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关于公布预算价(最高限价)问题

采购人应在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预算价,预算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并作为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必须注明预算价,并明确规定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公告预算价(最高限价)。

三、关于联合体投标问题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四、关于综合评分法各评标项分值及评标规则问题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合理设置价格、商务分值。对货物项目,价格因素权重在45%至60%之间,商务因素权重不得高于15%;对服务项目,价格因素权重为30%,商务因素权重不得高于25%。投标人注册资金作为商务部分评标因素时,该项总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设置评标规则时,应明确分别对价格、技术、商务三个部分进行评分。评委评分结果统计时,应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采用算术平均方法分别计算有效投标人在技术、商务两个部分的各自最终得分。

五、其他

(一)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定标原则、废标条款须集中明确列示。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或中标后出具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倾向性条款。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以汇票、转帐支票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通知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综合监察室、各设区市财政局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0-24 9:43:50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闽财购〔2008〕31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操作程序,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招标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采购要求,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所有参与评标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参与评标的因素应进行细化,设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属于商务部分评标要素,不得作为技术部分评标要素。

招标文件中若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样品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若需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增加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标因素和价格扣除幅度的具体条款。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

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内的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同一合同包中同时获得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认证的,在总分值或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拥有认证数量最多的产品应优先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采用性价比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4%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针对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制作统一的加分或价格扣除表,以便评委计算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评标主持人必须对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并在统计表上签字。

四、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有要求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或要求设置,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要求的,要按照相关部委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除此之外的各种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证明或佐证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并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为保证合同有效执行,采购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可以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收取时间应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履约完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具体的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六、若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间,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7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且须将质疑答复函抄送省财政厅。

七、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可能造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事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醒评标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要求投标供应商作进一步的说明,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书面向投标供应商发出要求澄清函,投标供应商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澄清确认。

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以及被废标投标供应商的废标原因。

本通知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货物  服务  项目  招标  文件  编制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综合监察室、各设区市财政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doc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0-24 9:51:54
--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公开招标评标方法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优惠幅度

1、最低评标价法

10%(含10%)以下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

10%-30%(含30%)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30%-50%(含50%)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

50%以上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2、综合评分法

20%(含20%)以下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20%-50%(含50%)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50%以上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3、性价比法

20%(含20%)以下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4%的价格扣除

20%-50%(含50%)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50%以上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