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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8-16 22:52:56
--  律师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的行为(23违法种行为)

律师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的行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对律师下列二十三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
    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4、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6、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8、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0、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12、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3、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4、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6、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1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8、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19、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0、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21、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2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2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8-16 22:53:28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