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新规加强监督司法人员渎职行为
2010年10月09日 22: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0月9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9日,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官方媒体采访,披露了《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确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具体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12种情形。
五部委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的调查是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不同。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调查,目的是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便及时、准确地纠正违法,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与诉讼活动同步进行,在范围上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行为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都是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纠错措施,不具有纪律处分的性质。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虽然也是为了确认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但其后果主要是确定应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党纪政纪监督,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进行,在范围上也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立案侦查等方式,这样就建立了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诉讼监督措施体系。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设置了申诉程序。
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方面,也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内容。一是根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在调查核实的范围;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三是强化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