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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叶林:“抹黑事件”让企业远离社会尊重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0-23 16:49:42

叶林:“抹黑事件”让企业远离社会尊重

 

2010年10月23日 09:45北京青年报

 

近日,多家媒体几乎同时刊出了蒙牛项目经理因诋毁伊利产品而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有些还配发了蒙牛和伊利的声明书。或许蒙牛和伊利都是上市公司,涉及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又或许因为蒙牛和伊利都是内蒙古当地企业,人际和利益关系比较复杂,蒙牛和伊利的相关声明出言谨慎。呼和浩特警方在21日发布会后公告称,蒙牛个别员工和公关公司涉嫌诋毁伊利商誉和产品声誉,没有更深的原因,并将依法处理相关人员。

按照警方的公告,这起沸沸扬扬的案件轮廓似乎清晰起来,这就是,蒙牛个别员工伙同公关公司对伊利及其产品抹黑,案件不涉及蒙牛和伊利两个竞争对手的恩怨。然而,仔细品读这些声明和公告,总觉得案件并不那么简单。蒙牛提到了伊利曾聘请公关公司抹黑蒙牛,似乎是说“先有伊利抹黑蒙牛,才有蒙牛原员工抹黑伊利”,言外之意,这更像是一场以恶治恶的反击战,未必纯粹是蒙牛员工和公关公司的个人行为。如果真是蒙牛员工的个人行为,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应与蒙牛无关。在理论上,如果蒙牛直接或间接向公关公司支付了报酬,或对员工行为采取了放任态度,就很难说抹黑仅仅是出于蒙牛员工的个人意愿了。在这种情况下,伊利仍然可以向蒙牛追究抹黑的民事责任,至少可以控告蒙牛参与了抹黑。如此一来,蒙牛或可免去刑事责任,却未必免去民事责任。以此判断,抹黑案件结果尚难定论。

无论是一方抹黑还是彼此抹黑,抹黑做法向来为人所不齿。在现代社会,企业竞争有时十分惨烈,失败者关门破产者不乏其例。然而,企业也要尊重基本的商业伦理。我们无意规劝企业家裸捐,无意鼓励企业在竞争中相互避让,但应该期待企业坚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遗憾的是,现实的商业活动屡屡突破这些最起码的商业伦理底线,一些商业竞争者常常枉顾基本的商业伦理,不是光明正大的竞争,而是以抹黑等手段,贬损竞争对手,获得不正当的市场利益。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缺乏的未必总是资金、产品或市场,而首先是基本的商业伦理和价值观。在市场环境下,如果市场竞争程度激烈,企业利润率必然相对降低。企业一旦获得了某种垄断地位,通常说明它具有了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正是为了追求高额或超额利润,具有垄断潜质的企业总是试图将竞争对手置于死地。或许,这种动机和想法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可以接受的。然而,竞争者即使欲置他人于死地,也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捍卫最基本的商业伦理。然而,我们却屡屡见到企业背离商业伦理的事例。抹黑者经常忽视的是,他们即使打败了商场上的竞争对手,却无法打败自己心中丑陋的自我,未必最终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些企业或能战胜竞争对手,却最终要败在自己的手下。失去了商业伦理支撑的企业,或可生存一时,却难以为继;这种企业即使最终维持下来,也不可能成为公众的榜样,更不会成为一家受社会尊重的企业。

我国奶制品行业由几大企业巨头所掌控,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我们或可猜想到商业巨头之间的激烈竞争,却未必能够感受到竞争之惨烈,也未必会受到惨烈竞争的直接影响,然而,此次抹黑事件却直接伤害到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就在警方拘留蒙牛员工的消息发布当日,蒙牛股价应声下跌了约2.5%。蒙牛发布澄清公告后,蒙牛股价似乎企稳,微跌0.25左右。即使如此,相信不少投资者也付出了相当代价,这让投资者真切感受到了“股市是晴雨表”的说法。如果蒙牛和伊利不是上市公司,即使出现了类似问题,充其量影响少数投资者的利益,而不至于影响众多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蒙牛和伊利是分别在香港和内地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它们的一举一动都牵涉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一家负责任的公司也必须时刻关心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管理者不应以员工行为掩饰自己管理的失职。正像一位英国教授说过的,大型或上市公司既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对于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社会各界无疑高看一眼。在此次抹黑事件中,警方及早公告“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此案有更深层的背景”,无疑也体现了执法者善待上市公司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回报国家和国民,而不是采用匪夷所思的恶劣举动伤害国家和国民的利益。

笔者无意评判蒙牛和伊利之间的是非恩怨,而是想提出这样的观点:企业越大,责任越重,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应当努力成为受社会尊重的企业。我国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商业法制有待完善。面对如此状况,或许有人正在失去信心,也或许正是因为信心的失去,才又重新燃起人们的希望和对理想的追求。面对如此状况,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更应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善待国家和国民。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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