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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诉大修闪烁着人性光芒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8-29 23:07:42
刑诉大修闪烁着人性光芒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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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15年之后,刑事诉讼法终于迎来了又一次大修,就现有的草案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其最大特点就是以回归人性作为其立法理念的指导思想得以逐步实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有权利的价值张扬真正落实到了法律层面的制度构建之中。

  就目前了解的内容来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遏止刑讯逼供、细化逮捕条件、完善监视居住等内容。毫无疑问,从上述具体完善性内容来看,实际上都是这些年刑事司法中社会民众极其关心的现实问题,由于众多因素的存在,在原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中都未曾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次修正案集中性的对此予以解决,呈现了立法对司法现实的积极关照,说明了刑事法治以服务社会民生的客观现实。

  在相当程度上,本次刑诉法修正案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侧重点的。比如关于遏止刑讯逼供的规定,本次修正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内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并且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交看守所,且在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则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这样的修正内容避免了虚化的制度建构,而是围绕废除刑讯逼供设置了一系列的辅助性细化操作,这为一直饱受诟病的刑讯逼供最终走上“寿终正寝”必将是一味有力的助推剂。

  刑事诉讼法本身是以指导刑事司法有序进行的程序性法律,从司法层面的权力配置而言,本法律的初衷原本就不是赋予司法机关滥用刑事司法权,也不是以违背法治与程序规则以追究犯罪人为其所有使命。刑事程序设置的诸多框框条条,从本质上都是要求司法机关以既有规则为指导,按照符合法治规则之下的有限理性进行按章办事。因此,毫无赘言,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以限制司法权为其根本宗旨的,一切制度建构都要求司法机关在强大权力支撑的背后进行限制性发动,以关切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应有权利作为出发点与最终归宿。只有真正从刑事司法针对的相对方为出发立场,以符合人性旨趣为根本落脚点,现有的程序规则才不会显得生硬和冷漠,刑事司法才能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威严。

  刑诉法的规则修正为我们刑事司法的良好发展指明了一条明确的方向,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更为切实可行的指导。立法的修订只是为实践适用提供了静态层面的明确规则,剩下来更为重要的工作将落到司法实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上,如何动态性的把立法规定转化为司法中的具体做法,这对贯彻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无疑更为现实而重要。因此,如何转变守旧的司法理念,及时跟进即将付之现实的程序性修正内容,司法部门理当为此承担重任,并应该提前做好心理层面与物质层面的更多准备。

  刑事司法总是社会公众瞩目的焦点,刑事程序法治的去向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尽管刑诉法的修正并非尽善尽美,其修正之后的内容也很难让所有人都心悦诚服的认同,但是通过这样一个充满人性闪耀的修正案,让我们社会民众看到了刑事法治的美好未来,让所有法律人拥有了充满期待且不断奋进的无穷动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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