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会员登录 信用律师  信用征信  信用管理  信用担保  财务审计  资信评估  商帐管理  市场调查  工商注册 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投资并购企业融资 企业改制  破产清算  金融证券  税务保险  海商海事  国际贸易  诉讼仲裁  专家观点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法律翻译
法律顾问私人律师 涉外律师  公司法律  房地产法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团队介绍
北京反垄断律师电话:010-86825857,86957573,13683629399 您的位置:首页—〉反垄断-反垄断律师-北京反垄断律师-北京反垄断律师事务所-北京反垄断律师网
   
北京反垄断律师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天津市
辽宁律师  吉林律师  黑龙江
江苏律师  浙江律师  福建
安徽律师  山东律师  江西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湖北
湖南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
山西律师  四川律师  云南
重庆律师  贵州律师  新疆  
陕西律师  甘肃律师  内蒙古
海南律师  宁夏律师  青海
西藏律师  香港律师  澳门
台湾律师  英国律师  法国
美国律师  欧盟律师  澳洲
日本律师  韩国律师  新加坡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例
中国法律信用网 www.bjlaw.org      时间:2009年03月18日      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中国法律信用网-反垄断-反垄断律师-反垄断律师咨询-北京反垄断律师-北京反垄断律师事务所-北京反垄断律师网
案件委托留言: bjlawinfo@126.com   聘请律师、委托律师指南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流程   北京律师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反垄断局)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联系人:黄献华律师
电话:010—86825857    手机:13683629399    QQ:121017360
电子邮件:bjlawinfo@126.com    MSN:huanglawyer1977@hotmail.com
中国法律信用网-反垄断-反垄断律师-反垄断律师咨询-北京反垄断律师-北京反垄断律师事务所-北京反垄断律师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