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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献华律师关于天津港“8.12"火灾爆炸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www.bjlaw.org 作者:黄献华 时间:2015年8月17日 来源: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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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献华律师关于天津港“8.12"火灾爆炸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上图为仁合公益理事长黄献华律师
黄献华律师关于天津港“8.12"火灾爆炸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突发事件中,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天津滨海新区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在消防队员扑灭火灾的过程中,现场发生爆炸。爆炸使得轻轨东海路站建筑及周边居民楼受到严重损害,经济损失惨重。根据央视媒体报道,截止到2015年8月16日上午9点,此次爆炸造成112人死亡 95人失联,包括消防人员85人,其中13位现役公安消防人员,72位天津港消防人员。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性爆炸,社会相关的救助工作也随之进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天津滨海新区火灾爆炸事件应属于突发事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政府的职责决定了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政府救助资源的有限性与沉重的社会救助压力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救助,在资源、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和救助效果方面,都存在一定局限。近年来类似“郭美美”事件、“天价帐篷”、“2010年三公经费”事件等也影响了一些官方非营利性机构及政府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度。2012年7月21日,北京遭遇61年来最强暴雨,造成数十人遇难。北京政府在全市发起为“7?21” 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捐款活动。然而北京民政局发起捐款却遭喷“捐你妹”、“把吃进去的赃款怎么吃的就怎么吐出来”网络上到处都是民众对政府的不满。
民间救助与政府救助相互补充、有效配合,增强社会救助效果,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十分必要。因此,政府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充分调动社会与民间的资源,弥补政府在救助方面的不足。这同时也是为了能够满足多样化的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更好地帮助受灾群体,为公民参与社会救助提供重要平台。为此,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社会救助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在两者角色定位方面,谁来接纳社会捐助,接收到的社会捐助物资谁来负责分配,监督主体由谁来负责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和介入。在资源共享方面,一是要建立基于公共财政资金的协作机制。二是要建立基于政府服务平台的协作机制,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推行社会救助对象的具体资料和详细信息,来实现对特定对象的救助。三是要建立人员与信息的协作和共享机制,就一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交流信息,以增强社会救助的效果。
其次,加强对社会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治理。一方面,要增强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
最后,鼓励支持拓展社会组织在救助领域的活动范围。比如一些专业的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社会组织,在灾后及时对受难群众开展法律援助、精神抚慰救助会起到重要作用。社区相关组织在对灾难中失孤老人提供安老救助以及为有特殊需要群体提供服务帮助等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突发事件中,应及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天津滨海新区发生严重爆炸,时间由于已在深夜,凌晨虽然有报道陆续传出,而真正引爆公众舆论的全面介入还是在8月13日清晨。微博、微信等非官方自媒体平台快速而裂变式地传播爆炸意外的画面、视频、文字,国际媒体也都详细跟进报道或是派记者到达现场。
然而事故发生十多个小时后,作为当地的官方媒体没有及时跟进报道爆炸事件,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强烈不满。天津政府8月13日下午和14日上午的两场新闻发布会的通稿式回答没有提供接地气的、公众急切关注的信息,反倒是非官方的自媒体平台在时效性和专业方面领先官方媒体,在突发事件的次日就转向了对有害气体,城市规划,消防救援等专业问题的关注上。
官方媒体以及官方媒体所承载的政府危机处理能力、应对表现、舆论管控手段等再次成为社交媒体讨论、热议、批判的对象。信息大量碎片化地传播,搜救进展、伤亡人员消息、空气危害等揪人心弦的消息在广泛转发的同时,公众对于相关新闻真实数据的渴求与政府权威部门的信息发布依然存在巨大的鸿沟。爆炸发生后,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来自天津官方的权威信息一直缺失。爆炸究竟发生在哪里,有什么样的危害。大量不实消息在网络上传播,造成天津市民在恐慌,却听不到来自天津方面官方的声音。
毕竟在灾难现场封锁的情况下,政府成为了唯一信源,其有义务对外发布事件的全部信息,第一时间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缓解民众恐慌情绪,是政府的应尽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首先,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方媒体要坚持信息发布的“第一线”原则。通过现场连线,一线采访,当事人讲述等方式,直观呈现真相,挤压谣言生存空间。完善新闻发布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组织领导、培训制度,密切关注当前民众突出关注的专业议题以及影响广泛的观点,通过专业领域人士的研讨,透过权威媒体发布官方信息,切实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工作,让政府实时发布的信息成为百姓心中的“定海神针”。
其次,政府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官方网站建设,及时更新事故相关信息。建立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搭建官方网络移动互动平台,让政府信息公开紧跟互联网发展步伐。对于邻国关于污染物向海上扩散等问题引起的紧张,政府要及时公开信息,进行持续性的空气和水质的检测,建立查询通道,供国内外人士查询,避免因未知造成猜疑恐慌。
最后,完善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将对事故原因的反思,对相关专业调查分析的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对相关方面事故责任的追究等进行详实的信息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应规范爆炸事后的捐赠、救助活动,明确需要救助的对象和标准,保障社会稳定。
(一)救助主管部门
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职责之一,这也符合当代各国福利行政、给付行政的发展趋势。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之源,政府是为人民而存在的。政府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救助中掌控着话语权,是社会救助名副其实的决策者、管理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其公权对社会救助的干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当务之急是需要迅速的建立突发事件中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政府公权,切实依法行政,以权利、监督、责任等制约政府公权。
(1)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二)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三)建议和意见
(1)根据火灾爆炸实际损害客观情况,进一步细化社会救助方面的规定。
目前,社会自发的捐款救援活动已经开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以救灾捐款诈骗财物的行为,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这不仅对灾区的险情起不到救助作用,也欺骗了人们的善意。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强规范捐赠、救助活动,形成一个规范完善的社会救机制尤为重要。
(2)积极发挥基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作用。
要使社会救助体系真正发挥作用,还要积极发挥基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作用,要加强指导基层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依托现有的政府服务大厅、综合性办事窗口来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也提高整个政府服务工作的效能。二是既要按照《办法》规定,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运转的需要。同时,也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提高基层的管理服务能力。
(3)参与救助人员应是具有社会相关的管理能力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
天津火灾爆炸事件消防员的牺牲引起了社会和人们极大地关注,在惋惜年轻消防战士牺牲的同时,我们也应从根源寻找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消防救火需要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职业化消防员的发展,这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另外,社会人士的救援主要应集中在捐款、捐物、献血等方面,千万不能去盲目参与救火,以免造成更大程度的伤亡。
(4)完善救助标准、范围。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由于需要救助的对象消防队员、警察等人,有的是有编制的,有的是合同制的,由于失踪、死亡信息披露不及时,救助标准不一,导致合同制的消防队员等家属情绪激动,一度中断新闻发布会,为此应进一步规范需要救助对象标准、范围。
社会救助工作从资金、物资保障转向资金物资保障、生活照料服务和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相结合,这也是社会救助方式新的规范、新的发展。我们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上要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是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
四是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社会救助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救助,需要有效的政策和法律调控。社会救助政策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而相应调整,因此,社会救助,除考虑立法自身的机制外,还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考虑政策变化,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救助政策措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黄献华(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理事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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